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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安然虚假诉讼致优秀企业破产 枉法者应被追责
  • 发布时间:2022-11-15 18:28 | 作者:于贵良 | 来源:法制纵横 | 浏览:
  • 导言: 2017年,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被安然起诉,公司才得知安然收买勾结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违规使用公司印鉴,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安然高息借款并支付巨额利息。河北欣意在应诉过程中清理公司账目发现:除了本金早已归还外,实际支付本息也远超假合同约定。即便如此,安然等嫌犯贪得无厌,竟拼凑伪造部分本金未还证据,妄图通过诉讼继续非法侵占河北欣意合法财产。有关办案人员的不认真履职,多次判决有误致受害企业依法维权无门。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没得到受理。安然的恶意虚假诉讼导致优秀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被迫破产清算。至今历时8年,因为安然的虚假诉讼迟迟未等到公正判决,给国家企业个人都造成了巨大损失,致使企业负责人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安然虚假诉讼案受害方曾经为蓬勃发展中的良好企业

    安然(河北圣源典当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法人)虚假诉讼案受害方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系全球四家铝合金电力电缆专业制造商中唯一的中资企业,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连续六年出口美国23个州,约4亿美元,无一例质量事故。2016年被评为“中国自主品牌制造业类10佳”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绿色发展领军企业、中国自主品牌十大创新企业、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另外,受害方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系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合资建设高端铝合金电缆项目合作伙伴,已经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批,并签署《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与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企业当时发展势头良好。

    受害人于贵良系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代表团),石家庄市工商联副主席,曾于2016年被评为“2016年度河北十大经济新闻暨年度十大经济风云人物”、“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年度经济人物”。

    安然等团伙非法的“套路贷”

    安然等涉嫌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然后利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贷款本金及高额利息的方式实施犯罪,按我国法律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然等涉黑势力以自然人名义无牌照放贷,属于职业放贷人,采取预扣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实际并不是按照借款合同支付款项或利用故意制造银行流水再提现隐藏证据),肆意制造违约,恶意制造失联,近年来连续伙同其妻孟桂芝及其子安逸飞利用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典当行或者个人身份实施套路贷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仅向不特定多数个人或企业放贷几百笔约数十亿元人民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安逸飞以个人名义向崔同梅发放贷款280余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案件涉嫌套路贷,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2172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2442号《民事裁定书》】。安然在诉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欣意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中,查明的表现手段为职业放贷及虚假诉讼。

    安然系转业军人,其累计出借借款高达1亿余元,明显不属于自有资金,其名下全部转业费加上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有如此庞大资产,其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融资,并且从事转贷牟利,吸收公众存款再放贷,其资金来源显属违法。

    安然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行为符合最高院于2019年11月8日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53规定:“【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安然伙同孟桂芝、安逸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套路贷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涉嫌套路贷行为的刑事责任。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较为活跃的领域,要审慎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甄别、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出借人现金来源、取款凭证、交付情况等细节事实进行审查,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当地交易习惯、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等事实对借贷关系作出认定。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闭环”转账、循环转账、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严查借贷本息,依法整治违法民间借贷。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本金借贷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逃避执行、逃废债务的,对原告主张不应支持。通过“断头息”、伪造证据等手段,虚增借贷本金的,应当依据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以“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名义从事高利贷的,对于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具体到本案中,被举报人安然通过断头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增借贷本金,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

    安然曾借给安徽龙川欣意公司1000万元,砍头息40万元,实际借给安徽龙川欣意公司960万元。之后,安然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安徽龙川欣意公司并已申报债权并执行回款。但是,被举报人安然针对同一笔1000万元借款又恶意串通河北欣意公司工作人员田兰英做伪证称系河北欣意公司委托安然向安徽龙川欣意借款,企图通过民事诉讼侵占960万元,一案两诉,已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安然诉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及受害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其中的960万元借款没有借给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而是借给了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安然曾与2017年起诉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了(2017)冀01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见证据一】,判决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其960万元。安然于2020年4月13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执2427号执行裁定书【见证据二】。然而,安然在起诉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及举报人一案中,串通河北欣意电缆公司的职工做伪证,将960万元借款作为借给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多笔借款中一笔。仅960万元本息计算就一千几百万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安然诉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及举报人一案,一审主审认定为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并作出判决【见证据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见证据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262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做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见证据五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了960万元属于虚假诉讼的事实,对一审关于960万元这一项的判决予以撤销并改判【见证据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

    安然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三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未移送涉嫌违法违纪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依据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安然的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依据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三位被举报人应当将安然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涉嫌违法违纪。(法律规定及适用见附件一)

    安然属于职业放贷人,三人不予认定涉嫌违法

    1、安然属于职业放贷人

    仅安然向河北欣意电缆公司放贷11笔共计人民币4828000元(见几个判决书)。另外,现仅从公开的判决书查到,安然自2017年至2019年以原告身份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案件共六件,涉及违法放贷几十笔涉及金额几千万元【见证据七】。依据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第53规定,安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安然与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7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安然与河北欣意公司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其出借的本金应予返还,约定的利息依法不应保护。然而三个被举报人对安然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基本事实不予认定,从而判决借款合同有效,多判决利息几千万元。三被举报人的这一行为也属于枉法裁判。(法律规定及适用见附件二)

    三人的上述违法违纪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安然与孟桂芝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孟桂芝放贷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从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再行转贷牟利,现提供2020年101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孟桂芝向马建吸收存款,并非系孟桂芝完全自有资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安然在放贷时均预扣利息或贷款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贷款人按照全额超额支付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法院不得重复计算,加重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安然伙同孟桂芝、安逸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套路贷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涉嫌套路贷行为的刑事责任。

    安然的套路贷及虚假诉讼致使优秀企业破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涉嫌犯罪方安然虚构借款事实,勾结收买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伪造签名,频繁更换出借主体,恶意制造违约,利用保护伞恶意诉讼并保全,查封公司账户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现已造成公司破产、员工下岗,与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合作项目被迫关停,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深入推进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涉黑涉恶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一网打尽,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被安然频繁更换出借主体,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利用公司作为其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非法获取,恶意侵吞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受害者有合理怀疑被施害者背后有保护伞和关系网,另外,施害人以个人名义非法从事金融借贷,故意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巨大税收损失,已经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保持高压态势,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对于施害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将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受害者在此恳请,彻查此案,依法追究被施害方安然等涉黑势力套路贷、诈骗罪(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刑事责任。恳请有关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安然等涉黑势力套路贷、诈骗罪(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犯罪事实 ,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请求依法查处石家庄有关部门甘愿充当安然、孟桂芝、安逸飞等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明知其涉嫌套路贷、诈骗罪(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依然袒护施害方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现将本案情况如实反映,希望领导及各界能关注此案,明察秋毫,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反映人于贵良身份证号13010319630108XXX7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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